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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1)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2)通用名应当准确、科...
根据我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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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1)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2)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者产品功能的文字;(3)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其属性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标注标准规定的名称。
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1)生产企业应当建在清洁区域内,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符合卫生要求的间距。(2)生产企业厂房的建筑应当坚固、清洁。车间内天花板、墙壁、地面应当采用光洁建筑材料,应当具有良好的采光(或照明),并应当具有防止和消除鼠害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设施和措施。(3)生产企业应当设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化妆品原料、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场所。(4)生产车间应当有适合产品特点的相应的生产设施,工艺规程应当符合卫生要求。(5)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能对所生产的化妆品进行微生物检验的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XX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总”字的,必须下设三个以上分支机构;(二)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企业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并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从属的企业一致的,可以从略;(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并可以使用其所从属企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再设立分支机构的,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总机构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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