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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
在实践中,鉴于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严重违反税收管理规定,经有关部门核实,税务机关有权给予行政处罚; 追缴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并处以不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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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阴阳合同是一种非法逃税行为。税务机关一旦发现,可以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双方逃税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交易双方违反刑法的,可以构成逃税罪,依照刑法的规定可以被判处拘役甚至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以欺骗、隐瞒手段申报虚假纳税或者不申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金额巨大,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纳或者少缴扣缴或者税款,金额较大的,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前两种行为多次实施的,未经处理的,按累计金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发出追缴通知后,应当缴纳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五年内因逃税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阴阳合同避税有可能涉嫌逃税罪,公安机关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刑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阴阳合同的特点: 阴阳合同 (又称黑白合同)并非法律术语,其概念主要明确于《招标投标法》颁行之后。 “阳合同”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依据招投标文件签订的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主要特点为:经过合法的招投标程序,该合同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备案,形式合法。 “阴合同”是双方为规避政府管理,私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经过合法的招投标程序且该合同未在建设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其与“阳合同”相对比,主要特点为: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未进行备案或变更登记。 2、我国法律对阴阳合同纠纷的相关规定: 2005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明确规定,以备案中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这为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纠纷统一了法律尺度。 但《招标投标法》适用于合同订立过程,对合同履行过程不产生约束力,而“阴阳合同”多出现于合同订立阶段,该司法解释也并没有直接否认“阴合同”的效力,故又不能以是否办理备案手续作为判定合同效力的决定性因素,因此没有排除和限制《民法典》赋予当事人依法变更合同的权利。中标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的变化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合同约定的价款、质量和工期等内容变更,这是当事人缔约自由和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据此应按照变更后的履行。 (二)二手房买卖出现的阴阳合同: 在实践中,“阴阳合同”大量出现。如在二手房交易中,“阴合同”显示买卖双方真实的成交价格,而“阳合同”则根据使用需要有所不同; 阴阳合同在二手房交易中常出现的形式: 一种是虚高的房价合同交给银行,以申请更多按揭贷款;另一种是填低房价的合同交给房地产交易中心过户,以便少交税。实际交易中,买卖双方为达到避税或其他目的,向有关部门登记时用一张合同,通过少报价格或少报面积的方式,降低买卖合同标的,报低价格少纳税,称为“阳合同”;卖家与买家另签一份合同,作为实际支付交易金额的合约并实际履行,称为“阴合同”。 “阴阳合同”不仅使国家税收蒙受损失,而且动摇社会对诚信经营、履约和纳税的信心,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实践中,鉴于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税收管理规定,有关部门查实后,如果属于一般偷税行为,行政机关有权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如果偷税数额较大、次数较多,则可能构成犯罪。同时,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后,虽然也可能有一部分人侥幸蒙混过关,但由于这类合同大多都存在未经登记、很不规范、约定不明甚至只是口头约定等情况,履行过程中很容易出现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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