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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拘留不需要支付生活费。拘留所不需要交生活费。被拘留期间的生活费由国家财政支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拘留所的基础设施建设经费、修复费、日常运营...
刑事拘留期间,不需要交生活费。 《拘留所条例》第四十三条拘留所应当建立被拘留人财物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被拘留人财物。为被拘留人代收、代管、代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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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先是要收取生活费的,现在不再收取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员的伙食费由自己负担"也就是说要收费的。该法已经于2006年3月1日废止了。但在2006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没有要交伙食费、生活费的规定了,也就是说法定不收费了。 1、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规定。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后,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2、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为被拘留人提供饮食,并尊重被拘留人的民族饮食习惯。 3、为被拘留人提供的拘留期间生活必需品应当由拘留所检查登记后转交被拘留人。非生活必需品,拘留所不予接收。
刑事拘留期间,不需要交生活费。 《拘留所条例》第四十三条拘留所应当建立被拘留人财物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被拘留人财物。为被拘留人代收、代管、代购物品应当做到明确登记、账目清楚。代购物品仅限于日常生活必需品和食品,物品价格不得高于当地市场价格。 拘留所对被拘留人亲友传送或者邮寄的财物应当进行检查、登记。生活必需品转交被拘留人,现金由拘留所统一保管,非生活必需品不予接收或者由拘留所统一保管。
刑事拘留期间,不需要交生活费。 《拘留所条例》第四十三条拘留所应当建立被拘留人财物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被拘留人财物。为被拘留人代收、代管、代购物品应当做到明确登记、账目清楚。代购物品仅限于日常生活必需品和食品,物品价格不得高于当地市场价格。 拘留所对被拘留人亲友传送或者邮寄的财物应当进行检查、登记。生活必需品转交被拘留人,现金由拘留所统一保管,非生活必需品不予接收或者由拘留所统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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