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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盗窃的人事前告知收赃人,商定销赃事宜,然后实施盗窃,则两人构成盗窃共犯,盗窃实施者为主犯,收赃者为从犯。如果一方盗窃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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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对主体的修改是对本罪修改的重要内容。依原刑法,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少年犯惯窃罪、重大盗窃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法取消了此规定。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盗窃罪的犯罪预备不属于多次盗窃。《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指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为了实施某种能够引起预定危害结果的犯罪实行行为,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的状态。多次盗窃,是指行为人,在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根据盗窃的类型和盗窃的金额而定。 1、多次入户盗窃、扒窃的,无论多次盗窃未遂还是既遂,都构成盗窃罪,应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以盗窃罪定罪量刑。 2、不是多次入户盗窃、扒窃的,但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多次盗窃目标的或珍贵文物为多次盗窃目标的的,即使未遂,依然构成盗窃罪,应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以盗窃罪定罪量刑。 3、不是多次入户盗窃、扒窃,只是普通的盗窃,多次盗窃未遂的,公安机关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人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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