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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盗窃撬门不属于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行为人在犯罪阶段上主观方面应具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即明知其预备行为是为侵...
根据盗窃的类型和盗窃的金额而定。 1、多次入户盗窃、扒窃的,无论多次盗窃未遂还是既遂,都构成盗窃罪,应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对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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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构成犯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施犯罪的情形。 犯罪预备的行为包括: 1、准备工具:如购买某种物品作为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所使用的工具;改装物品使之符合犯罪需要;租借、盗窃他人物品作为犯罪工具等情形。 2、制造条件:如调查被害人活动情况;跟踪被害人行踪;出发前往犯罪地点或者守候被害人的到来;诱骗被害人到犯罪场所等。
构成盗窃罪由二种情形: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盗窃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具体标准由各省根据本省实际情况认定。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一般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不要求数额较大。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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