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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方式如下: 1.恢复原状。恢复到原来的状况,是指加害人通过赔偿使受害人的财产或经济地位尽可能恢复到如果他没有遭受损害而本应具有的财产或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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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方式如下: 1.恢复原状。恢复到原来的状况,是指加害人通过赔偿使受害人的财产或经济地位尽可能恢复到如果他没有遭受损害而本应具有的财产或经济地位。 2.全面赔偿。是指对致害人的侵权行为,不论行为人在主观上出于故意还是过失,也不论行为人是否受刑事、行政制裁,均应根据财产损失的多少、精神损害大小,确定民事赔偿的范围。 范围如下: 1.货物装卸时发生的损失。 2.积载不当而致损。 3.短装短卸损失。 4.照料不当而致损。 5.货物水渍损失。 6.不合理绕航或变更航程导致的损失。 7.不按规定将货物装于甲板而致损。 8.其他不能免责的过失导致货物损失。
从理论上讲,除了不可抗力、货物内存缺陷及托运人的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外,承运人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均应向货主负赔偿责任。但因运输惯例、相关的国际公约、海商法均规定了承运人在一定条件下的免责事项,因此,进口商向承运人索赔的范围大大受限。通常情况下,只有下列原因导致的货物灭失或损坏,进口商才能向承运人提出索赔要求:[1] (1)货物装卸时发生的损失。如野蛮装卸致使货物跌落或相撞的损失。 (2)积载不当而致损。如轻重货物不合理堆积、货物串味等致使货物损失等。 (3)短装短卸损失。因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装卸货物短少、数量不足等损失。 (4)照料不当而致损。如在运输途中,没有及时、适当通风;调节货舱温度导致货物腐烂、受冻等损失。 (5)货物水渍损失。除共同海损外,货物遭受海水浸泡而失去使用价值等。 (6)不合理绕航或变更航程导致的损失。如触礁、沉没、互撞等致使货物损失等。 (7)不按规定将货物装于甲板而致损。如承运人擅自将货物装于甲板上,而使货物致损等。 (8)其他不能免责的过失导致货物损失。
财产损害根据损害的财产的形态可以分为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实际损失又称积极损害,是指现有财产的减少或灭失。可得利益损失又称为消极损害,是指应得到而未得到的利益的损失,即未来财产的减损。有学者将实际损失又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参见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条),前者相当于实际损失,后者相当于可得利益损失,这一分类容易与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所造成的损害相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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