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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流产假期间工资绩效工资的计算方法如下: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
流产休假不应当扣基本工资,可以对绩效奖、出勤奖进行酌情扣减,劳动者没有工作不能产生效益,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比例进行折扣绩效,如果用人单位要求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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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规定,流产假期间工资绩效工资的相关规定如下: 劳动者没有工作不能产生效益,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比例进行折扣绩效,如果用人单位要求满勤才发出勤奖,劳动者虽然合法请假,但毕竟不是真正出勤,用人单位可以扣减出勤奖。劳动者的基本工资属于劳动者的合法收入,用人单位不得非法扣减。《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若女职工生活困难,符合本市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困难补助。可是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企业女职工生育期间工资支付的解释口径又是这样解释的: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局:为进一步实施《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待遇,现对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工资支付规定解释如下:一、女职工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享受产假,产假期间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二、女职工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享受两个半月产前假和六个半月哺乳假的,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三、本文所称原工资性收入指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全部工资收入。
第一次人工流产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的再次人工流产,孕期小于13周且行吸宫术及药物流产的,休息14天;孕期小于13周且行钳刮术的,休息21天;孕期大于13周的,休息30天。员工流产假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二、符合计划生育多次流产的,根据医生假条,按病假处理: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公民有以下情形之一且经医生同意需要休息的,其假期按照病假处理:(一)第一次人工流产后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而再次人工流产后,已休满规定假期。(二)未采取绝育、放置宫内节育器或皮下埋植术而再次人工流产。(三)发生节育手术并发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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