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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遗嘱公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为境内的,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境外的,应提供护照或其他境外身份证件 2、立遗嘱涉及的财产凭证(如:房地产权证、存款证明、股权证明等) 3、立遗嘱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及相关的婚姻状况证明 4、立遗嘱人若已写好遗嘱(草本)的,公证立遗嘱的手续也可提供。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的,应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仅仅有一方受有财产上的利益,而未给他人带来任何损失,不成立不当得利。如甲投资兴建广场,邻近乙的房屋价值剧增,乙获有利益但未给甲带来损失,乙对甲而言不成立不当得利。这里的损失,既包括现有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减少,也包括应增加而未增加(可得利益)利益的丧失。对于后一种情形,受损人无须证明该项事实如未发生即确实可以增加财产,不当得利的特征只须证明若无该项事实,依通常情形,财产当可增加,即为受有损失。也就是说,“应增加”的判定不必以其“必然增加”为必要,只要在通常情况下受损人的利益能增加即为“应增加”。如无权使用他人房屋,不管他人是否有使用该房屋或是否有出租房屋给第三人的打算,都可认为该房屋所有人受有相当于租金额的损失,因为他对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潜在价值受到侵害。
1、原审判决认定申诉人在道县上关桥头东路段将相向拉着自制手推车的行人受害人唐矿生撞倒与客观事实不符,认定事实错误。 公诉机关提供的现场视频清楚明白的显示,上诉人驾驶电动三轮车从上关往县城方向行驶,受害人唐矿生拉手推车从县城往上关方向行驶,显然是相对而行,而不是相向而行,受害人明显逆向行走。公诉机关提供的现场图对相对而行、受害人逆向行走的事实进一步予以了佐证。道公交认字[2016]第83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也明确认定上诉人与相对方向拉着一辆人力车在道路边行走的唐矿生相撞。原审判决认定却认定上诉人将相向拉着自制手推车的行人受害人唐矿生撞倒,认定事实明显是颠倒错误。 2、原审判长胡英耀判决认定申诉人在道县上关桥头东路段将相向拉着自制手推车的行人被害人唐矿生撞倒,被害人唐矿生倒在路边昏迷不醒,认定事实错误。 综观全部案卷材料,无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驾驶电动三轮车与受害人的手推车相撞后,受害人昏迷不醒。现场视频显示,由于雾大,根本看不清受害人倒地后是否昏迷,法院故意遗漏证据也无旁证证明受害人倒地后是否昏迷。原审判决作此认定,认定事实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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