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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当事人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
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主动向消费者有效告知下列情况:(一)商品有关的名称、价格、产地、生产者、性能、用途、规格、等级、生产标准、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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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应当履行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或者行政决定,不得以下列情形无故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一)经营者不执行或者不完全执行“三包”规定的;(二)销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提供不符合规范的服务,或者销售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商品拒绝退货、更换、重新按规范提供服务的;(三)销售、提供假冒他人商标或者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拒绝退货、更换的;(四)销售伪造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冒用认证标志的商品拒绝退货、更换的;(五)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失效、变质、超过保质期、保存期的商品而拒绝退货、更换的;(六)以广告、产品说明书、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法,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拒绝退货、更换的;(七)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而拒绝补足数量,或者退还相应部分的货款的;提供服务的内容不足而拒绝补足,或者拒不退还相应费用的;(八)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滥收费用而拒绝退款的;(九)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标准而拒绝重作、退款或者赔偿损失的;(十)经营者拒绝消费者因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数量、退还货款或者服务费用而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的;(十一)行政机关因消费争议向经营者送达要求其到场协商的文书,五个工作日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经营者因无理拒绝、无故拖延等行为,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接受消费者委托的中介业经营者,不得采取欺诈、胁迫、贿赂等违法手段从事中介活动。中介经营者以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的,或者无法履行承诺的,应当退还消费者所付全部费用,并承担消费者因此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房地产经营者与房屋买受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以“诚信金”、“排号费”、“预购”等形式向买受人收取的费用,收取后买受人改变购买意愿的,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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