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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358条第3款的规定,本罪是指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输人员或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行为。立案标准: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充...
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僵组织他人卖淫的人员,应当立案侦查。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协助他人组织妇女,包括男性卖淫罪,即为他人组织卖淫罪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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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358条第3款的规定,本罪是指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输人员或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行为。立案标准: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作为保镖、手、会计负责人等发挥帮助作用的,必须立案起诉。
1、关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立案标准的规定有:行为人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起帮助作用的,应予立案追诉。犯协助组织卖淫罪的,一般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七十七条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起帮助作用的,应予立案追诉。 3、法律依据:《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358条第3款的规定,本罪是指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输人员或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行为。立案标准: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起帮助作用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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