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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1-45条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1、按不服从管理安排处理,员工在不服从管理安排视情节轻重给予20-200元处罚; 2、按旷工处理,旷一罚三,结合工厂的相关福利(有全勒奖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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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同时,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根据你目前的情况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建议到劳动局投诉,投诉无果的话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排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劳动者可以拒绝加班。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因为生产经营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且每天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并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有权拒绝加班,知会主管或者安排加班的管理人员即可。
特殊原因包括: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三种情形,以及根据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还提到“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这几种特殊原因,这几种特殊情形要求加班,劳动者不能拒绝。但在实践中,因为我国现阶段生产力水平不高,加班加点的情形非常常见,但安排加班,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费。除上述几种特殊原因外,如果劳动者明确表示拒绝加班,则用人单位不得强制要求加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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