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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宅基地继承分割不合法。因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列,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而个体只能基于房屋的继承而继续使用。遗产继承必须处分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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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须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是一种福利性质的,一般来讲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实践中,农民宅基地的继承问题可以分为下列情况: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以经批准后取得被继承房屋的宅基地;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则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如果不愿出卖,则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继承人是城市居民的,比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情形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百三十二条,继承人应当本着相互理解、相互让步、和谐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方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民事主体利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利,目的是建造房屋。由于该权利与特定成员的身份有关,具有一定的福利色彩和独家性,只能由特定的民事当事人享有。因此,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转让,也不能成为继承的遗产。但由于宅基地往往与房屋不可分割,法律不限制房屋的转让和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在房屋转让让和继承的基础上转让和继承;但是,如果宅基地上没有房屋,产分配。
1、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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