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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八条是如何规定的?

2022-09-13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用人单位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扣除后的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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