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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1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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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种类共有五种,分别为: 一、警告 警告是指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主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给予严肃告诫的一种行政处罚。 警告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人提出的谴责、警告,使其引起警惕,防止其继续违法的措施。申诫罚主要适用于情节比较轻微,尚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违法行为,既可以适用于公民个人,也可以适用于法人和组织。 二、罚款 烟草专卖行政违法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法律义务,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对其实行经济制裁的手段,称为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烟草专卖行政违法人违法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运输活动,从中牟取非法利润,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其所获得的非法盈利部分依法没收的行政处罚措施,称为没收违法所得。 四、没收违法烟草专卖品 为严厉打击烟草专卖品生产、流通领域里的严重行政违法活动,在追究行政违法人的法律责任时,采取强制手段将其据有的烟草专卖品无偿收归国有的行政处罚措施,称为没收违法烟草专卖品。 五、责令停产、停业 烟草专卖行政违法人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从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目的出发,可以责令其停产、停业和关闭所开办的工、商企业。
案件调查终结后,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一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给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并撤销立案; (四)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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