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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被赡养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人不履行给付赡养费、共同分担费用的,除了支付赡养费、共同分担的费用外,还应...
1、子女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父母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成年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给付自己赡养费。对于年老、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子女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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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养子女不能拒绝赡养义务。只要依法办理收养手续,收养关系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养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养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由于收养关系的建立,消除了养育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一、收养,是一方当事人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的行为,通过收养行为,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形成了拟制的血亲关系。民法典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与亲生父母与亲生子女之间的关系在法律规定上是完全一致。 二、在子女都成年之后,应当赡养父母,这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需要指出的是,从一般民事行为出发,权利和义务必须相对应,享有了权利之后就应当承担义务。但是,由于婚姻家庭关系所具有的道德伦理性质,因此,子女对于父母的赡养,并不以父母履行了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作为对价,也就是即使父母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履行对子女的抚养,在父母因为年老体弱需要赡养时,子女在有赡养条件的情况下,也不能拒绝赡养。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完整的赡养义务包括物质供养,精神慰藉,生活照料3个方面。 一是,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的自有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二是,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三是,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赡养人不得因老年人的婚姻变化而消除。 四是,子女不仅要赡养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关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给予扶助。当年老、体弱、病残时,更应妥善加以照顾,使他们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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