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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宣告,是指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定职权裁定宣布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诉讼程序。破产宣告裁定应以书面形式作出。作出破产宣告的同时,法院应...
关于受理破产申请与宣告破产破产案件的受理,又称立案,是指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案件申请后,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并由此开始破产程序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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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受理到破产宣告的时间,司法机关在自由裁量的过程中应当依照及时原则作出裁定。法律上没有规定具体时间.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的规定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根据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破产宣告前,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称为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称为破产人。一般而言,破产案件的受理意味着债务人的私法和公法资格将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破产宣告使债务人被称为破产人,加强了对债务人的限制。对破产人有以下限制:破产人有说明义务。为了方便法院和管理人调查破产财产和债权,防止破产人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有利于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破产人有义务应法院和管理人的要求,如实陈述所有关于财产的询问;未经法院许可,破产人一般不得离开住所;同时,如果破产人有欺诈破产、逃逸、伪证等违法行为,阻碍破产清算程序,法院可以决定拘留;此外,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扣留、检查破产人的邮件或电报,限制破产人的通信自由。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破产宣告裁定也可能限制破产人在公法和私法资格。比如有的破产法规定破产人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经理,有的规定破产人不得担任公职人员、律师、会计师、公证人等。债务人财产成为破产财产的债务人财产,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称为破产财产。也就是说,债务人的财产已经成为一个完全以破产清算为目的的财产集合。除管理人或债权人会议认为有必要继续生产经营外,破产企业应停止所有经营活动。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破产宣告的效力对破产负责人的效力,作为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厂长、经理,对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成之日起不超过三年,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新《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导致企业破产的,自破产程序结束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在任何企业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此外,企业法人破产宣告不当然免除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破产法》一般规定,破产宣告的有效性应当与破产人董事或者其他负责人的财产有条件,使其在违反注意义务的情况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比如意大利民法典第2394条规定,董事因管理公司财产过失导致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我国新《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导致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新《企业破产法》第107条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破产宣告使有财产担保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通过担保或者特定财产获得优先清偿;对于其他不享有特定财产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只能依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通过法定程序集体确定分配方案,从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破产宣告的效力不仅对债务人和债权人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对相关第三人也具有相应的效力,影响其权利义务的实现。
破产宣告裁定书 债务人:西制品厂 营业地点:××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黄××,该厂厂长 对上述债务人的19××年(破)字第××号破产中请隶件,法院作出以下裁定: 债务人为破产人。 理由:自债权人××化工一厂提起破产申请以来,经本院查明债务人全部资产收入仪1360000元,而受理破产申请时负债总额已有3560000元,已不能清偿,现债务人负债总额已增至3610000元。本院受理本案后,经债务人上级主管部门××市××××集团总公司申请整顿,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已于19××年××月××日达成和解协议。但在整顿期间,债务人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重新申请终结整顿宣告债务人破产。本院确认债权人会议申请理由充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2l条和23条的规定,作出如上裁定。 同时,对本案件,依照企业破产法第24条、第22争、第9条和第14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成立破产清算组,该机构负责人×××。 二、重新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日期定为19××年×月×日至19××年×月××日;地点为本庭。 三、破产宣告后首次债权会议日期定为19××年×月××日;地点为本庭。 四、债权调查日期定为19××年×月×日至19××年×月××日。 ××市×××人民法院××庭(章) 审判员:××× ××× ××× 年月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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