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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或妻任意一方提前拟定起诉状写明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同时根据自己的离婚诉求准备身份证、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财产债务等证据材料,前往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即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宣告婚姻无效的法定程序如下: 1、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发现无效情形,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认定婚姻关系无效; 2、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 3、确认婚姻关系无效的,依法作出判决。
对于无效婚姻,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确认无效婚姻。 利益相关者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和基层组织; (二)以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为未达到法定婚龄的近亲属; (三)以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起诉时法定无效婚姻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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