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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婚姻无效程序如下: 1、由结婚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
与其他民事诉讼案件相比,法院在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上存在一些差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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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是: 1、有资格向法院申请; 2、人民法院受理确认婚姻无效案件的请求后,当事人不得撤回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确实无效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判决。
无效婚姻宣告的主体: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无效婚姻,又称无效婚姻,是指男女结合不具备法定结婚的本质要件或形式要件,在法律上不具备婚姻效力的制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制的解释(一)》第九条,有权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和基层组织; (二)以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为未达到法定婚龄的近亲属; (三)以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民法典》第105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第1054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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