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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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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法、行政法规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合同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使用者应研究工会意见,书面通知工会处理结果。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工人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进行工作交接。用人单位按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交接工作时支付。使用者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的准备。
1、合同管理员应提前四十五天向用人单位了解派遣员工情况,根据及用人单位的意见,提出终止员工劳动合同的报告。(终止原因、人员名单、终止时间、经济补偿金数额等)2、报告批准后,合同管理员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终止劳动合同员工本人并签字认可。
(1)通知工会:用人部门/人力资源科将解除合同的理由通知工会。由工会提出意见,在研究工会的意见后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2)提前通知:人力资源科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3)工作交接:用人部门安排员工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工作交接;(4)结算薪资和经济补偿:在员工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后,财务科应当结算并支付该员工的薪资和经济补偿;(5)解除:工作交接完成并结清薪资和经济补偿后,劳动合同即时解除;(6)出具: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7)备案:对解除的劳动合同的文本原稿及电子档案进行备案,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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