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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有哪些注意事项?

2021-11-19
债权申报的特别规定如下:1、债务人的担保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索赔权申报债权。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未来求偿权申报债权。2、如果连带债务人数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其债权人有权分别在破产案件中申报所有债权。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清偿担保债务,也可以先向进入破产程序债务人追偿,然后以未清偿的余额向担保人追偿。4、人民法院受理担保人破产案件的,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不得免除。债权人可以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向保证人申报债权追偿。保证债务尚未到期的,视为未到期的保证责任,减去未到期的利息后提前清偿。5、经理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应当以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6、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道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应当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7、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应当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条,债权人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相关法规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9条,债权人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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