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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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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意思可表示不同的内容:①或者,将具体案件交由本无管辖权国家的法院审判。这种协议可能意味着排斥一切依法本有管辖权国家的法院审判,也可能意味着创设同依法得受理的一些国家并行的另一国的管辖权。在前一场合,当事人有意产生一个排他性的国际管辖权;在后一场合,当事人的意思仅是在原有国际管辖权的国家外另加一个国家的管辖权。②或者,仅就原有国际管辖权国家中选择其一。在这一场合,当事人的意思是排斥其他有权受理国家的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的为准。当事人想约定管辖时,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未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地址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场所的,以约定履行场所为合同履行场所的合同对履行场所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的目标是支付货币,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是合同履行场所的交付房地产的,房地产所在地是合同履行场所的其他目标,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是合同履行场所。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地址或保险目标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保险对象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则由被告地址或运输工具登记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票据纠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房产纠纷打的官司,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纠纷类型。那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怎么确定管辖? 诉讼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做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结合,综合判断。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房屋买卖合同的纠纷,是因为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根据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专属管辖的规定,涉及到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以及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都属于专属管辖。 因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一般是被告所在地或房屋所在地法院,涉及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及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属于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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