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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的解释。建设工程施工中容易出现合同纠纷,主要突出表现在七个方面: 1、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 2、合同无效是否应进行结算。 3、备案合同和“补充协议”即黑白合同不一致,在结算时应采纳哪一份合同作为结算的依据问题。 4、对于建设部推荐施工合同版本通用条款中,涉及的发包方逾期不结算是否视为认可送审价的问题。 5、工程款结算采取何种标准的问题。 6、诉讼中,造价司法鉴定的范围。 7、关于工程质量、工期、农民工利益等问题。
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合同效力及相关问题第一条【中标通知书的性质】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一方未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订立书面合同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另一种意见:招投标文件与中标通知书已具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内容,且不得作实质性变更,即使未订立书面合同,本约亦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复函 ([2005]民一他字第23号) 你院渝高法[2005]154号《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审委会的第二种意见,即:适用该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之间约定了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可以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的通用条款第33条第3款的规定,不能简单地推论出,双方当事人具有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一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的一致意思表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能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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