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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条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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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危险化学品使用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容器生产的,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刑事责任。
具体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在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前向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审查,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3、批准,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于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在对他人人身或者财产安全产生危害结果或者危险的时候,情节严重可能构成犯罪的。这里包括国家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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