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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8天+30天/15天(晚育)+15天/30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
产假最多休158天,其中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地方规定的增加产假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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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28天的上海产假。根据《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符合生育条例的妇女除享受98天产假外,还可享受30天产假,共计128天。
1、单胎顺产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息15天。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 4、多胞生育者,每多生育一胎,增加产假15天。 5、晚育者,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 6、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6个月生育,按正常生育享受产假。
产假最多休158天,其中国家规定产假为98天,符合地方规定的增加产假为60天。法律规定:《青海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16条: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妇可以享受结婚假期15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延长女性产假60天,给予男性护理假期15天。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在前款规定假期内按出全勤发工资,不影响调资,晋级,福利待遇和评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生育前可休15天产假困难,生育增加15天产假的多胞胎,每人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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