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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的时间规定是怎样的?

2021-09-29
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43条“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法医鉴定等认定”的规定,误工日期由患者的住院天数和出院后治疗医院出具证明的休养天数两部分组成,从医疗事故发生的当日开始计算,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均不扣减。治疗终结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或无相关证明擅自休养的,不予计算误工费。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残疾的,自专家鉴定组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不再计算误工费,即残疾者定残之后不再赔偿误工费。综合上面所说的,发生车祸一般是会涉及到误工费的费用,但对于此费用的标准就会结合受害者的实际情况来进行确定,对于有固定收入的一定要让用人单位开具误工的证明材料,这样才能确保可以得到属于自己的赔偿,所以,申请任何的赔偿都需要有法律的依据才能得到。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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