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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房屋质量保证期限主要分为以下: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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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证金)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修复建设工程缺陷的资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期限需要区分合同的有效性和无效性。第一种情况: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有效,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由双方约定。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八条(一),质量保证金期限届满后返还。第二种情况: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有效,但双方未约定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按照《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八条(二)规定,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两年内返还质量保证金。第三种情况: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的,约定的质量保证金返还条款无效的,应当按照双方没有约定处理,因此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八条(二)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两年,返还期限为两年。如果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开始计算工程质量保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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