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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怎么认定?应当注意区分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1、在客观上都表现为使用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但前者必须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后者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犯罪。2、在主观上,前者由过失构成;后者则出于故意。在实践中,对间接故意实施的与出于过于自信过失构成的上述犯罪比较难以区分。二者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均已预见(尽管认识程度不同),而且都不希望结果发生。但前者虽不希望却未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任何措施,而是心存侥幸任其发生。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均不违背行为人的意愿。后者行为人则采取一定的措施,或者相信具有可能防止结果发生的主、客观条件,只是过高地估计和轻信了这些条件,才使得危害结果未能避免,发生这种危害结果违背行为人的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各种不常见的危险方法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社会上发生的犯罪形式多种多样。同一类型的犯罪,同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具体的犯罪方式、方法也有多种。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犯罪分子还会变换新手法,出现新的犯罪形式。本法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把所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方法罗列出来。本条在明确列举放火等四种常见的危险方法的同时,对其他不常见的危险方法作一概括性的规定,有利于运用刑法武器同各种形式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作斗争,保卫社会公共安全。 从司法实践来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突出表现在: (1)以私设电网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私设电网,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止单位、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架设电网,否则,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同时,私设电网,也是一种危险方法,其侵犯的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特别是在公共场所私设电网,直接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这种行为,无论是从主观还是从客观方面,都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 (2)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种犯罪的行为人往往是出于对现实不满、报复社会的动机。如姚某对领导、工作不满,驾驶出租车在大街上冲撞行人,致多人伤亡。这种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害性并无差别,其危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3)以制、输坏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个别不法医务人员,为了牟取非法暴利、置病人的生命、健康权利于不顾,采取以支付坏血、病毒血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不断发生。这种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出于牟利或报复社会的目的和动机,实施以制、输坏血、病毒血的危险方法,危害或直接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 (4)以向人群开枪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种犯罪行为人往往是出于报复社会或寻求新奇刺激的目的和动机、向人群开枪射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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