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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种子质量问题的规定及协议

2024-12-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正)第六章 种子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种子使用者如果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而遭受损失,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和其他损失。如果种子生产者或其他经营者属于种子使用者职责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种子生产者或其他经营者追偿;如果种子使用者或其他经营者属于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职责的,种子生产者或其他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追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正)第六章 种子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农业农村和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和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农业农村和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生产经营的种子品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被检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同一检测方法。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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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修正):第六章 种子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n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生产经营的种子品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被检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同一检测方法。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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