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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专利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
专利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同时退还申请文件: (1)专利申请未以书面形式提出,或者未用中文书写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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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专利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要求,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及时发布专利信息,定期出版专利公报。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一条
办理专利申请的是国务院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申请专利的部门: 1、国家知识产权局: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2、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设置; 3、地方管理专利工作部门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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