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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同时退还申请文件: (1)专利申请未以书面形式提出,或者未用中文书写的不...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专利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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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申请不予受理: 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缺少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无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缺少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的; 二、没有使用中文的; 三、各类申请文件没有按照规定打印、印刷、书写、附图没有按照绘制图形的要求绘制的; 四、没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要求用阿拉伯数字编顺序号的; 五、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及地址的; 六、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 七、专利申请的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 八、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专利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无附图)或者权利要求书的,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简要说明的; (二)未使用中文的; (三)不符合本细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 (四)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或者缺少地址的; (五)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或者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 (六)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专利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无附图)或者权利要求书的,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简要说明的; (二)未使用中文的; (三)不符合本细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 (四)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或者缺少地址的; (五)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或者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 (六)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
下列情形下不予受理专利申请: 1、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例如,未使用中文、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的; 2、材料不齐全的; 3、外国人未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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