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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怀孕期可以享受的待遇规定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中: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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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是《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以及《劳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仲裁解决。
可以请的假 1.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2.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3.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4.由于各地的实际情况不同,建议准妈咪到当地相关部门咨询清楚,以免摆乌龙。
1、首先,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是得到保护的。有医疗机构的胞胎证明或者病假证明的,单位还是应当支付相应的病假工资给予女职工的。 2、女工在没有过错的前提下(所谓过错,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单位是不得解除或者终止。 3、单位可以加强病假管理制度。指定承认某些医院开出的病假证明,比方说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病假证明。防止职工乱开病假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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