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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2年4月14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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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产检假期:怀孕第1-6个月,每月可享受1天,用于妊娠确认和健康培训;怀孕第6-7个月,每月可享受1天;怀孕第8个月,每月可享受2天;怀孕9个月以上,每月可享受4天,但其中2天已包括预产假。
女职工休完病假复工后,可以享受产检假。 1、孕妇请病假需要正规医疗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以及请假条等材料。如果单位经审核,认为孕妇符合请病假的情形的,可以予以批准,并且病假期间工资仍然会发。 2、病假应该给工资的病假工资支付标准:根据员工在本企业的工龄按下述比例支付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
只有存在劳动关系,女职工生育即享有产假。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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