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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办法是先根据双方意愿对双方进行庭前调解,不愿调解的,法院应当根据双方证据做出事实判断,再依据《民法典》、《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纠纷处理流程 1、医疗纠纷或投诉发生后,所在科室负责人应立即向医务科报告,隐匿不报者,将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后果。 2、因医疗问题所致的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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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在诊断、检查、治疗、供药及收费过程中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情况;有权在支付医疗费用前审验医疗处方(医嘱)、诊疗报告单、病案、费用收据等有关资料。必要时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和价格管理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或其他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医疗处方(医嘱)、诊疗报告单、病案、费用收据等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谎报、瞒报或者隐匿。
医疗纠纷如何处理:第一,发生医疗纠纷后,首先医患双方可以进行协商调解,达成协议,纠纷处理结束。 第二,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医患任何一方均可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请求。请求进行医学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协调双方承担相应责任。达成调解协议,纠纷处理结束。 第三,如果不服协调,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跳过第一、第二,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会根据案情,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做出依法判决。
发生医疗纠纷,首先可以医患双方进行洽谈调停,调停不成的,医患任何一方均可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恳求。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会指使专人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安排工作人员打开查询,并构成文字资料。查询研究后,卫生部门会给出处理意见,一般会再次洽谈调停。洽谈不成的,会主张则主张患者或家族诉诸三级医疗事故判定委员会,进行判定。如对三级判定结论不服,可请求复仪或二级判定。如仍不服,则请求复议和一级判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医疗单位依据判定结论和有关法规及准则作出相应处理。如对处理结果仍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双方自行洽谈、恳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都不是必经程序,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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