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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解除的劳动合同无效,不具有约束力。 《劳动合同法》将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即《劳动合同法》第39条、40...
依法成立的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是有效的。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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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解除的劳动合同无效,不具有约束力。 《劳动合同法》将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即《劳动合同法》第39条、40条和41条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所做的规定。其中,第39条是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的情形,第40条是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第二类是劳动者单方解除,即《劳动合同法》第3 7、38条对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程序、条件所做的规定; 第三类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即《劳动合同法》第36条有关协商解除合同的规定。
依法成立的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是有效的。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依法成立的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是有效的。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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