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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
1、父母生前立有遗嘱的,应当由遗嘱中指定的人继承房屋,未立有遗嘱的,应当由第一顺位继承人共同继承房屋,继承之后,所有的继承人再进行分割。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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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1、去世的子女不能继承父母的遗产。法律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所以子女死亡,其继承权依法不存在,所以不能再继承遗产。 2、但是子女死亡的,遗产还可由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子女继承父母遗产有年限。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为三年。权利人应当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三年内主张权利,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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