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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密闭式垃圾收集站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以及商业、文化、体育...
本市应当对生活垃圾等废弃物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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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专业清扫保洁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定时清扫,及时保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宾馆、饭店、餐馆和机关、部队、院校、企业事业单位对本单位产生的泔水,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收集、清运,集中处理并在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消纳。泔水不得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等,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运输泔水应当使用密闭的专用车辆,不得沿途泄漏、遗洒。鼓励自建泔水处理设施,实现泔水的综合利用。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按照授权的范围,依法对本条例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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