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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居住证的办理条件

2021-12-03
持证人在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后两年内申请补办签注的,自签注之日起恢复居住证使用功能。需要再次签注的,持证人应当自补办签注之日起每满一年前60日内再次申请签注。各有关部门将在签注申请受理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签注条件的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和依据反馈给公安机关和受理点。符合签注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签注。

相关法规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第十九条 非深户籍人员申领居住证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特区有合法稳定居所。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连续居住满十二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居所; (二)在特区有合法稳定职业。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十二个月或者申领居住证之日前二年内累计满十八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职业。 符合特区人才引进规定和正在特区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的非深户籍人员,依照本条例规定在特区办理居住登记的,可以直接申领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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