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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和第三人经听证主持人当场许可,可以申请证人作证。不能亲自到场作证的,调查人员、当事人和第三人可以提交证人的书面证言,并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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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外汇局书面提出听证要求。以邮寄挂号信方式提出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出听证要求的,在障碍消除后3日内,经外汇局批准,可以顺延听证期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应当与听证员协商决定中止听证:(一)需要通知新的到场或者需要重新鉴定、补充证据的;(二)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三)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需要等待权利义务继受人的;(四)听证参加人不遵守听证纪律,听证秩序混乱的;(五)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程序的情形。
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参加听证,向听证主持人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及其依据,并参与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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