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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5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5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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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院的庭审规则,如果当事人不按举证期限举证,过期法院不再组织质证。 如果不注意过了举证期限,先向法院说明情况,以期得到法院的延期举证批准。一般情况下,只要对方当事人特别是律师不提异议,法院不会主动因举证过期而拒绝质证。 但是,如果关键性的证据得不到质证,自己又是原告,只能采用撤诉的劣招来补救了。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5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据此可知,逾期举证的,采纳后,依法应当进行质证。
当事人超过举证期限提出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理由如下: 一、《证据规定》第54条的规定与《证据规定》第32条规定“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同样是属于倡导性规定,而非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与倡导性规定有两个重要的形式性区别:(1)强制性规定通常有“必须”、“禁止”、“不得”、“不能”等措词,倡导性规定通常表述为“应当”、“可以”、“有权”;(2)强制性规定在规定应当或不得为的事项后,紧接着规定不遵守的法律后果,倡导性规定则没有规定法律后果的表述。因此,当事人超过举证期限提出证人出庭作证,并不丧失该项举证权利,承担不利的举证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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