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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检查有没有等,按照我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有关规定,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而所谓的“挂靠单位”与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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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成立于1997年元月,系隶属于萍乡市人民政府直属的独立事业单位。单位下设9个部门,其中机关科室6个,驻县办事处3个,在编人员50人。“中心”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委托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具有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授权的行政执法职能。
合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的;(七)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八)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九)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十)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合肥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未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二)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使用住房贷款的,其中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季度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其他情况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包括贷款本息及首付款)。(三)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六)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年提取总额不应高于年房租总额超出家庭年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部分。(四)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七)、(八)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受额度限制,每月可以提取一次。(五)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六)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注销住房公积金帐户提取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最低应保留人民币10元
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是根据新编〔2002〕55号《新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通知》的文件精神设立的副县级事业单位,直属于新乡市人民政府,核定事业编制44人,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市中心内设5个科室,县(市)区设立7个管理部,统归市中心垂直管理[1]5个科室为:办公室,计财科,归集科,监管科,信贷科。垂直派出机构:卫辉市管理站,辉县市管理站,原阳县管理站,新乡县管理站,封丘县管理站,延津县管理站,获嘉县管理站。 工作职责 (1)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2)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3)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统一核算,指导、监督分支机构的内部核算; (4)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5)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6)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7)拟订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8)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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