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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赔偿以行政违法为前提;2、行政赔偿以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和造成损害为条件;3、行政赔偿以依法赔偿为原则;4、行政赔偿以非法行使职权...
1、行政诉讼所要审理的是行政案件。这是行政诉讼在受理、裁判的案件上与其他诉讼的区别。刑事诉讼解决的是被追诉者刑事责任的问题;民事诉讼解决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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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之间的恒定性和不可转化性行政法律关系总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关系双方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不以行政主体为一方的法律关系不能是行政法律关系。这就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恒定性。同时,在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中,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不能相互转化或互换。类型的丰富性和专业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多样性反映了行政法律关系的丰富性和多样性。行政法调整行政权的设定。行使和监督一系列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决定了行政法律关系的丰富性。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的法律地位问题,主体权利义务的对应性和不对等性,一直是我国法学界存在的争议问题。许多行政法学家主张行政法律关系的地位不平等,其中行使行政权的行政主体始终处于主导地位。行政法律关系地位的不平等不能简单地解释为行政主体的命令和行政相对人的服从,也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行政主体一方只行使权利,而行政相对人作为另一方只履行义务的权利和义务不对应。行政法关系不平等,实际上是为了实现双方在法律上的实质性平等而分配双方权利的不平等,是一种平等下的不平等。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国家权力的有限性和不可处分性,相当一部分主体是国家机关,拥有和行使国家权力。这些权力是全体人民赋予的,是有限的,受宪法和宪法原则的限制。与此同时,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完全不同,不能由掌握这一权力的国家机关自。这种特征决定了这种权力对拥有它的国家机关来说是另一种责任或义务。这就是权利义务的重合。由于国家权力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不能自由处分,行政法律关系双方通常对权利义务的许多问题不能超过法律的自由约定,只能根据现有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规定严格行使或履行权利义务。行政法关系的内容一般是法定的。1、行政法关当事人通常不能约定权利义务,也不能自由选择权利义务。二、依法享有承担义务的权利。
1、行政诉讼所要审理的是行政案件。这是行政诉讼在受理、裁判的案件上与其他诉讼的区别。刑事诉讼解决的是被追诉者刑事责任的问题;民事诉讼解决的是民商事权益纠纷的问题,而行政诉讼解决是行政争议,即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2、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方式进行的一种司法活动。这是行政诉讼与其他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和途径的区别。在中国,行政争议的解决途径不止行政诉讼一种,还有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等等。而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运用诉讼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3、行政诉讼是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以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其中进行审查的行政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这就决定了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在审理形式和裁判形式上有所不同。 4、行政诉讼是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行政诉讼并不解决所有类型的行政争议,有的行政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均无类似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限制。至于,不属于行政诉讼解决的行政争议只能通过其他的救济途径解决。行政诉讼活动当中有很多法律问题基本上都是参考民事案件的程序法进行的,像行政诉讼这种民告官的诉讼活动,确实会因为我国的司法体制会导致特别的困难,因为国家的司法体制也是在行政单位的主要领导下进行的,不请律师不要单独提起行政诉讼。
(一)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方式,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在行政诉讼中,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适用法律,行政机关作为诉讼当事人无权决定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二)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第二次法律适用,也就是对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作过的法律适用的再适用,也称为审查适用。只要行政机关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无论有无正式的书面决定,都是行政机关适用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于特定法律事实的活动。在行政诉讼之前,行政机关已经解决过法律适用问题,这是第一次法律适用。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和作出判决,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最终法律效力的法律适用,这是第二次法律适用,是对第一次法律适用的审查适用,从而解决第一次适用是否合法的问题。行政机关适用法律时,面对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事实,人民法院在诉讼中的法律适用则着眼于行政机关认定的行为事实,即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事实根据。在第二次法律适用的过程中,也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事实,但法院审理的主要对象不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事实,而是行政机关认定的行为事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事实与行政机关认定的行为事实之间虽有联系,但不是一回事。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正是在审查行政机关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事实所进行的法律适用是否合法的基础上所作的再适用。 (三)行政诉讼法律适用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的法律适用,其效力高于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法律适用。《立法法》第88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有必须遵守和执行,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就同一问题作与司法判决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否则就是违法,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行政诉讼法律适用原则上只解决合法性问题。合法性审查原则是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人民法院原则只解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除针对行政处罚和要求行政赔偿的诉讼之外,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不解决合理性问题。行政合理性问题由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解决。这是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区别于刑事、民事诉讼法律适用的特点之一。 (五)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国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依据是法律、法规并可参照规章。很多民众不理解行政诉讼,但是行政诉讼通俗点来说就是民告官,各地的法院在审理诸如此类案件的时候,既要考虑到国家大法,同时也要考虑到当地行政部门出台的一些规章,因为我国法律制度赋予了各地政府部门,可以自行出台一些和国家法律不违背的管理条例。延伸阅读:在我国行政诉讼法驳回起诉吗行政诉讼合同违约该如何起诉?行政诉讼不予受理的案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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