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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在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在会计监督检查中,检查人员应当如实填写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检查工作记录的编号;(二)被检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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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第五十一条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的地方法规对“较大数额罚款”的限额另有规定的,可以不受上述数额的限制。
对下列违法会计行为案件,财政部门可以直接立案:(一)在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二)在其它财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三)在日常财政管理工作中发现的;(四)上级财政部门指定办理、下级财政部门上报的;(五)有关部门移送的。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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