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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第五条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受教育子女的父母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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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2、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3、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及起止时间、子女就读学校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2)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3)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纳税人有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可以按每个子女1000元的标准,每月可以从子女父母一方的个税中扣除1000元,或子女双方的个税中各扣除500元。
自2019年1月1日起,2018年新税收规定增加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正式实施,儿童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和标准如下:纳税人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术教育的相关费用,按每个子女每年12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1)学前教育包括3岁至小学入学前教育。2)学术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和初中教育)、高中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大专、本科、硕士、博士教育)。此外,受教育子女的父母应按扣除标准分别为50人%扣除。经父母约定,其中一方也可按扣除标准选择100%具体扣除方式在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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