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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城管有什么影响吗,求解

2022-08-07
对于行政强制法城管的影响从利好的角度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一次在法律层面对城管的执法权予以侧面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这从以往的法律设计来说已经是个不小的进步。比如在城乡规划法设立时,明明知道在全国地级以上城市都有城管执法机关的存在,并且城管也涉足拆除违法建设的工作,但城乡规划法还是之字不提城管,拆除违法建设的执法主体是行政规划部门。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对城管的行政强制权进行了明确限定。行政强制分两种,一是行政强制措施;二是行政强制执行。仔细研究行政强制法,城管是没有任何行政强制执行的权力,只有实施部分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也就是说城管所拥有的行政强制权只有: 1、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2、扣押财物; 3、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而第3条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没有具体明确。所以说城管真正拥有的行政强制权只有两项行政强措施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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