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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述材料是涉外离婚双方当事人必须准备的: 1.当事人的身份材料证件,如护照等,一般需要在所在国办理公证及认证手续。 2.当事人的婚姻缔结证明文件,如结婚注册证书,需要在所在国办理公证及认证手续。 3.当事人委托国内律师的特别授权,需要在所在国办理公证及认证手续。 4.如果是国外一方当事人为原告,需要将起诉状和认证后递交国内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如果国外一方当事人为被告,需要书写声明书,表述清楚对离婚的态度以及、的确定意见,经所在国公证及认证后由委托代理人转交即可。
第一是:传票送达难。往往存在国外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或不理睬国内的情形。第二是:确定抚育费难。夫妻双方往往分别居住在不同国家,不同国家生活水准及经济收入存在差异,增加了跨国宝宝抚养费的不确定性。第三是:执行难。当事人双方在不同国家,难以采取强制手段。第四是:探视难。由于父母与子女分别居住在不同的国家,探视存在很多障碍,因此,很多当事人对孩子的无法实现。第五是:财产关系分割问题难。《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第二十五条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第二十七条,适用法院地法律。第二十八条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第二十九条,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第三十条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权益的法律。
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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