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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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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可以双方协议,协议不成可以诉讼离婚。我国《》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所在地法律”。我国《》关于离婚的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登记条件具体如下:1.中国公民同外国公民在我国境内结婚,双方必须符合我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实行一夫一妻制。2.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我国法律所规定的的实质要件,即:双方均无配偶;男满22、女满20周岁;未患有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疾病;非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3.双方当事人结婚,必须按照中国法律男女双方共同向中国政府的涉外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以其他形式如宗教仪式、风俗习惯等缔结的婚姻,都不为我国法律所承认和保护。4.担任某些特定公职的人员和处在某些特殊状态中的人不能与外国人结婚。前者指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国家机密的人员;后者指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正在服刑的人。
涉外婚姻结婚条件: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1.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2.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3.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4.双方自愿结婚; 5.当事人持有法定证件及相关材料。 涉外婚姻结婚材料: 中国公民应提供: 1.户口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外国人应提供: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外国侨民应提供: 1.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3.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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