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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具体情况。一般不能退,但当事人要求退还按习俗支付的彩礼。如果发现属于以下情况,可以退:(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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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礼原则不予返还。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限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聘礼的,如果查明隶属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两方未解决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两方解决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有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三)项的限定,应当以两方离婚为要求。
关于两方在离婚时的聘礼退还问题,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婚姻法解释》第10条第3款限定,裁判返还聘礼应当以给付人因给付聘礼导致生活困难为前提。生活困难,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不能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准,这种困难是一种绝对困难。确实生活困难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给付人为缔结婚姻,全家共有举债,招致家庭背欠债务较多; (2)家庭人员无固定收入; (3)家庭人员中重大疾病; (4)其他突发事件招致家庭生活困难;按照举证职责分配原则,给付人对自己生活困难的事由负有举证职责。返还额度的认定:(1)两方未解决结婚登记手续的,通常应当全部返还;(2)两方解决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有生活的,通常应当全部返还;(3)根据给付人的困难程度,酌定返还额度;(4)根据结婚时间长短确定返还额度。结婚时间应以事实上共有生活时间为准则。事实上共有生活2年内提议离婚的,聘礼可在半数以上酌定返还额度;事实上共有生活两年内提议离婚的,可在半数以上酌定返还额度;超出两年的通常不予返还。 (5)根据导致感情破碎的犯错职责确定返还额度。由于给付人的犯错导致夫妻感情破碎的,通常不予返还。确系因为给付聘礼导致绝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在半数以下酌定数额;因接受人的犯错导致夫妻感情破碎的,可相应酌定增加返还的数额。
陈某诉张某返还彩礼案 要旨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的,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 案情 两被告张某、张x系两兄妹,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自由恋爱后于 2004年农历11月6日订婚,订婚时原告给付两被告礼金6020元及黄金 6钱,后被告张某要求退婚,经协商,两被告并于2006年12月23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约定在农历年前即农历30日前返还原告礼金6020元及黄金6钱。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但两被告不予理睬。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立即返还礼金6020元及黄金6钱。 原告诉称:两被告系两兄妹,我与被告张某诃婚后,两被告共分两次收受原告礼金6020元及黄金6钱。后被告张某无故要求退婚,经协商,我与被告达成一致协议,即双方退婚,被告于2007年2月前返还我礼金及黄金,两被告并于2006年12月23日向我出具欠条一张。到期后我方多次要求被告返还,但被告不予理睬,无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返还我礼金及黄金。 两被告未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原告陈某与被告张红从自由恋爱至订婚,后一方要求退婚,两人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告请求返还按照当地习俗给付彩礼的,依法应予支持,且原、被告就返还礼金一事进行过协商,两被告也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因此,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张某、张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某礼金6020及黄金6钱。 评析 此案的主要问题在于两被告收受原告的礼金6020元及黄金6钱是否应当返还? 在我国,婚约虽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但婚约产生的财产关系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首先在本案中订婚时原告给付被告的财物是以原告与被告张某能结婚并最终在一起生活为目的的,故此案中礼金6020元及黄金6钱应当为彩礼。其次,被告张某要求退婚,原被告并未办理结婚登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呆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的情形。因此,被告兄妹收受原告的彩礼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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