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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法律,债权成立后公司分立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分立后的两个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无权要求提前偿还未到期的债务。...
没有的,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债权成立后公司进行分立的,其债权人是有权要求分立后的两个公司进行承担连带责任的,但是无权要求提前偿还未到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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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欠债总公司当然应当还。分公司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它只是一个分支机构,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其经营过程中欠的债务应当由总公司负责清偿。
债权成立后公司分立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分立后的两个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无权要求提前偿还未到期的债务。《合同法》第九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1、分公司和总公司之间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连带责任的承担应该是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而分公司和总公司并非平等的民事主体,而是具有隶属关系,所以,两者之间不存在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其次,连带责任的承担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者合同的明确约定,否则便缺乏依据。 2、分公司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分公司作原告时,应当承认其诉讼主体地位,这才是民诉法的真谛。法律规定了分支机构是适格的当事人,并规定了可以以它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责任。分公司虽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一般情况下不能作为独立的被告来承担责任,但在执行的时候,一般是先执行分公司财产,不足再执行总公司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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