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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因工受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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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问题、不在上班时间,在厂房宿舍发生坠楼事故,要分清是自杀还是意外,如果是厂房提供的宿舍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员工坠楼死亡,厂方是要承担责任的。 第二个问题、如果是工伤即使没有缴纳社保,厂方也应该承担工伤保险基金会应承担的责任。如果厂方存在过错造成坠楼死亡,厂方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个问题、解除劳动关系分为劳动者主动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无论哪一方解除如果没有法定事由都应该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如果是单位没有缴纳社保,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不受一个月时间的限制。因此,发生意外时双方仍然存在劳动关系。 第四个问题、从你说的情况来推断,不会是自己跳楼,众所周知,如果自寻短见,必须要找一处足以令自己毙命的地方,根据人体的承受能力,六楼以下是不会致命的,况且你朋友是从四楼摔下来,而且是黑夜。趋利避害是人之本能,明知道摔下来不会要命,甚至还会活受罪几个小时,他应该知道后果,绝不会选择这样的时间和地点。即使有寻短见的想法,也会找一处开阔地的高楼或者悬崖峭壁,一了百了,简单痛快。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还应当分析受伤害人所遭受的伤害是来自学校还是学校以外人员的伤害,如果是学校以外人员所造成的伤害,则应当由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如果受伤害人能够举证证明学校在其受伤害时未尽到管理职责,则学校承担补充责任。
首先学生在学校死亡,学校不一定会承担责任。学校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学生的死亡和学校的失职、管理不到位等过错有因果关系,否则没责任。学生的死亡不是因为学校的过错造成,而是其他人造成的,则由责任人直接承担。学校在自己的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直接侵权人承担的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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