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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费用一般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那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用的支付原则是怎样的呢? 1)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2)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 3)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4)法院首次委托鉴定的,由医疗机构缴付; 5)对首次鉴定不服,再次申请鉴定的,由申请再次鉴定人缴付; 6)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一、个人账户支付范围(一)门急诊医疗费用;(二)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含)以下的费用;(四)按比例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一)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二)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三)血液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等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三、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基金支付范围(一)职工年度内门、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一定数额以上部分,按相应比例支付(退休职工的支付数额和支付比例不同于在职的);(二)职工和退休人员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住院大额医疗费用(如血液透析等),按一定比例支付。四、企业补充费支付范围(一)个人账户支付不足的医疗费用;(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三)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报销之余部分的医疗费用等。《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社会保险法》第30条第1款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这里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限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而是包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在内。 各个地方出台的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集体办法中,对于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都有更加详细的列举,可以供参保人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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